- 医保关系七月起可异地转移
- 作者:马鞍山男科医院来源:未知 时间:2011-11-15 关注人数:
在半个月前出台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之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又制定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从2010年7月1日起,国内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可跨省转移接续。这意味着,长久以来困扰人们的社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接续问题取得了重要进展。今后,参保人员可以不再受社保关系的束缚,在全国各地自由流动。
“办法”规定,从2010年7月1日开始,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也可以跟随转移划转。除医保关系可跨省转移之外,随参保人身份的变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种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险关系,也可互相转移。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可在就业地参加当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回农村后可带回,转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而且不会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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